福建省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條例
作者:金衛士 | 發布時間: 2017-11-24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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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愛國衛生工作,保護人民健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愛國衛生工作是增強公眾的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和生活質量,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社會
第一條 為促進愛國衛生工作,保護人民健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增強公眾的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和生活質量,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社會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際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分工、全民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衛生基礎設施的資金投入,提高社會衛生管理和總體衛生水平。
第五條 每年四月為本省愛國衛生月。在愛國衛生月期間,應當結合實際解決當地突出的社會衛生問題。建立和完善義務衛生勞動制度。
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公民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進行勸阻、制止和檢舉的權利。
第七條 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組成,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一)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除害防病和農村改水改廁的技術指導與監測工作,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和研究工作等。
(二) 城市建設、城市市容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解決好城市垃圾、糞便、污水的及時清運和無害化處理,嚴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現場的衛生和建筑垃圾等。
(三) 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四) 交通、旅游等行政部門負責所屬的車站、機場、碼頭、賓館、旅游景點的環境衛生管理。
(五)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搞好衛生宣傳、健康教育和輿論監督。
(六) 其他行政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和組織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鄉(鎮)、街道愛衛會負責本區域內的愛國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愛衛會日常事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設立愛國衛生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在所在地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各單位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劃,健全、落實衛生制度。
第九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
縣以上愛衛會可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鄉(鎮)、街道愛衛會和各部門、各單位愛國衛生組織可聘任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由縣級以上愛衛會發給監督證件和標志。
愛國衛生監督員的聘任條件由省愛衛會制定。
第十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對所管理范圍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 受愛衛會的委托,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了解;
(三) 執行愛衛會及其辦公室委托的其他任務。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標志,出示證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活動,按期達至創建目標。
城市市區和縣城所在地按照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建設標準,制訂建設規劃,完善衛生基礎設施,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衛生水平,達到衛生城市、衛生縣城的各項指標要求。
第十二條 鄉(鎮)、村應當按照村鎮建設規劃整治環境,開展以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改善 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除害防病為重點的創建衛生鄉(鎮)、衛生村活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和隊伍建設。
各單位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衛生保健知識,提高全民社會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幼兒園應當對幼兒進行衛生養成教育。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基本的社會衛生規范:
(一) 不亂扔果皮紙屑和其他廢棄物,不亂倒垃圾污物;
(二) 不隨地吐痰、便溺;
(三) 不在禁煙場所吸煙;
(四) 不作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滅除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體及消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所在區域內的單位、物業管理機構和個人應按要求參加以上活動。
滅除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體及消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可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六條 嚴格管理滅鼠藥物、殺滅病媒生物體的藥品、器械,應標明批準文號、廠名、地址、生產日期、有效期等并提供使用說明書;滅鼠毒餌必須有劇毒標志和警戒色。
第十七條 市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對批準飼養的,應依法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 積極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達室。嚴格控制煙草廣告,廣告審批部門應依法從嚴掌握。
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煙。禁止吸煙的場所應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禁止未成年人吸煙。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和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醫療衛生工作聲所應禁止吸煙。醫療衛生人員要積極勸阻吸煙,推廣戒煙方法。
第十九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愛衛會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不認真開展愛國衛生活動,環境衛生臟、亂、差的單位,縣級以上愛衛會可通過新聞媒介等形式予以公開批評。
第二十條 已獲得愛國衛生先進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或者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先進稱號的愛衛會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稱號。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由其規定的執法機關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機關未予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應督促該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拒絕參加滅除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體及消除其孳生場所活動的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有以上行為的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二)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經營滅鼠藥物和殺滅病媒生物體藥品、器械的,可沒收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三) 違反本條例第十入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所
內吸煙的行為人,可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禁煙場所所在的單位管理不力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以上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設立愛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由該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