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作者:金衛士 | 發布時間: 2017-11-24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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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1月5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1月5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城、建制鎮、工礦區、風景名勝區、文物旅游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面規劃,配套建設;堅持行業管理與單位內部管理相結合,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
第四條 西安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
境衛生工作。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負責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和設施建設,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城市規劃、環保、房產、市政、園林、公安、工商、教育、衛生、公用等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實行市容環境衛生承包責作制,推行市容環境衛生有償服務,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改善勞動條件和生活待遇。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定,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支持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對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學知識宣傳,提高公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增強社會公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對在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及其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場所、園林綠地、公共設施和廣告標志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容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的要求,自行搞好門前環境衛生,自行維護門前設施,自覺養護門前花草樹木,自覺協助有關部門管理門前秩序。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街道及公共場地從事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活動。在城市街道兩側及公共場地擺攤設點、臨時堆放物料、搭建棚亭及其它設施的,應當征得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停車場、點和集貿市場,應當事先征求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按照批準的位置和范圍設置,并
指定人員清掃保潔。
非機動車輛應當停放在批準的保管站。
臨時在城市街道兩側、公共場地設點從事宣傳活動的,須經市、
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范圍使用。
第十二條 在城市街道設置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整潔完好。設施破損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城市園林綠地、綠籬、綠帶、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并設專人維護保潔,保持干凈衛生,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的戶外廣告、標志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霓虹燈和燈箱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用字規范,整潔完好。設施破損或者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必須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定,征得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
手續。
第十四條 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場地張貼、懸掛標語和宣傳品的,須經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張貼懸掛。做到內容健康,書寫規范,字跡清晰,保持整潔。
第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美觀,不得亂貼亂掛,不得沿途拋撒雜物。運載砂石、泥土及其他散裝物品或液體的,應當密閉、覆蓋,不得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 臨街建筑物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經常清洗粉飾,陽臺、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 沿街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必須按照規定圍擋;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灰塵飛揚,污水流溢。施工現場的臨時道路,必須按標準處理路面。禁止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保持場地干凈清潔。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 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實行專業單位清掃保潔和民辦的群眾性清掃保潔相結合,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主要道路、廣場、立交橋、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由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有關部門負責;
(二)居民小區、街巷,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民辦的群眾性清掃保潔單位或房屋管理單位負責;
(三)公共場所、公共綠地、集貿市場、公路沿線,鐵路沿線、河道、明渠和河湖水面,由各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區、文物旅游區,由各管理單位負責;
(五)各類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六)垃圾收集站、公共廁所,由其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城市居民住戶應當按規定繳納清潔費。清潔費由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取。
第二十條 道路清掃保潔人員應當按照規范作業,按規定的時間清掃,全日保潔,保持路面清潔衛生。垃圾污物隨掃隨收,不得滯留堆放,不得掃入道路兩側的收水井或花壇、綠帶。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負責內部的清掃保潔,并按照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劃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承擔清掃保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城鄉或行政轄區接壤地段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由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確定責任單位,責任單位必須按規定搞好市容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街道施工作業,影響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或垃圾清運的,應當事先告知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妥善安排施工期間的清掃保潔或垃圾清運。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從事各種作業產生的渣土、污泥和枝葉等廢棄物,由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做到隨產隨清。
第二十四條 清掃街道上的積雪、積冰,由街道辦事處和建制鎮人民政府劃分責任區,并組織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及時清掃。
第二十五條 設立垃圾消納場,須經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符合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推行凈菜進城和廢舊物資回收利用,減少城市垃圾。對城市垃圾應當創造條件,分類收集、運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推行袋裝垃圾。
第二十七條 向垃圾收集站傾倒垃圾的,必須遵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將垃圾傾倒在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拋撒。
第二十八條 運輸垃圾應當密閉、覆蓋,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運垃圾,必須做到日產日清。
單位自行清運垃圾的,應當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清運傾倒手續。不能自行清運的,應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
或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單位或個人清運,并按照規定交付清運費。
第二十九條 建筑渣土必須傾倒在指定的垃圾消納場。需要清運建筑渣土的,應到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傾倒建筑渣土手續。運輸建筑渣土的,應辦理建筑渣土準運證。
第三十條 醫療、化工、制藥、生物制品、屠宰等單位產生的廢棄物及其它特種垃圾,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或者垃圾消納場。
第三十一條 各類垃圾收集容器應當完善密閉設施,擺放在指定位置。管理人員必須隨時清掃落地垃圾,保持場地清潔;及時密閉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垃圾收集容器的整潔完好。
第三十二條 公共廁所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有專人管理。做到隨臟隨掃,定期噴藥消毒,保持清潔衛生、設施完好,晝夜開放。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一、二類公共廁所,經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入廁費。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市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三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糞池或者經化糞池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系統的,由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單位,負責及時清掏,密閉運輸,清運到指定的糞便消納場所,并實行有償服務。
第三十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不得在街道、樹坑、綠籬、花壇、草坪、公廁亂堆亂倒垃圾、渣土、污水、糞便及其它污物;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綠地、廣場、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枝葉及其它雜物;
(四)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廣場拋散、焚燒紙錢冥票;
(五)不得在城區和近郊居民區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等家禽家畜;
(六)不得在沿街店鋪門外擺放爐灶、吊掛堆放雜物及其它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物品;
(七)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設施、樹干上涂寫、刻畫和貼掛;
(八)不得有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其它行為。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第三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制定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標準、定額標準。
第三十六條 城市垃圾收集容器和消納場、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用房、車輛清潔保養場及其它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集貿市場及其它公共場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的規定,配套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衛生設施設計方案須經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配套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
使用。不得擅自改變設施的面積和位置。
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停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拆除、移動或者停用的,須經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拆除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就近重建。
第三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設置與本單位規模相適應的內部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沒有條件設置的,經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使用指定的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規定交付服務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處三元罰款。
非機動車輛不在保管站停放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設施、樹干上涂寫、刻畫和貼掛的;
(二)在城市道路、綠地、廣場、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枝
葉及其它雜物的;
(三)在城市道路、廣場拋撒、焚燒紙錢冥票的;
(四)停車場、點的環境衛生不符合規定的;
(五)機動車污損不潔的;
(六)司乘人員沿途拋撒雜物的;
(七)將垃圾拋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要求懸掛張貼標語、宣傳品或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二)廣告、畫廊、牌匾、標語、霓虹燈、燈箱等破損或者顯示不全的;
(三)垃圾收集容器亂擺亂放、不及時密閉的;
(四)不履行清掃保潔責任,街道、公共廁所清掃保潔不符合要求的;
(五)公共廁所和其它環境衛生設施不按規定收費或擅自收費的;
(六)在城市道路上作業不及時清除渣土、污泥和垃圾,市政公用設施損壞不及時維修、更換,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七)臨街建筑物的陽臺、窗外、門前吊掛、堆放雜物、爐灶有礙市容或搭建、封閉陽臺不符合規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時間、區域及要求清除積雪、積冰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違法活動的物品,待改正違法行為后發還:
(一)在街道兩側、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影響市容或棚亭周圍以及集貿市場的環境衛生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經資質認定或批準,擅自清運垃圾糞便的;
(三)沿街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按規定圍擋,污水流溢,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場地的;
(四)運輸傾倒建筑渣土、垃圾、糞便未辦理手續或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傾倒的;
(五)運載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它散裝貨物和液體未密閉、覆蓋的;
(六)將有害有毒等特種垃圾傾倒在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內或者垃圾消納場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設立垃圾消納場的;
(二)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
(三)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在城區和近郊居民區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等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并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將運載的垃圾傾倒在非指定場所的,責令清運到指定場所,并按每立方米處五十元罰款;運載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它散裝貨物和液體,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處二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違法活動工具,待改正違法行為后發還。
第四十七條 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承包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罰款,金額在五十元以下的,可由市容環境衛生監察人員現場處罰;金額在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決定;金額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金額在二千元以上的,由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上崗前必須培訓,執行職務時,必須佩戴標志,出示執法證件,罰款應當開具統一印制的收據。
第四十九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拒絕、阻礙其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城市養犬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