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作者:金衛士 | 發布時間: 2017-11-24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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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環境衛生管理是指城市空間環境
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衛生管理是指城市空間環境衛生管理,主要對象是城市街巷、道路、廣場、公共場所、水域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城市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的收集、清運、運輸、中轉、處理、處置、綜合利用以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等。
第三條 在大連城市規劃區及建制鎮內的一切單位和市民及過境人員,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管理,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大力發展城市環境衛生事業,使城市環境衛生建設與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大連市城市地位相適應。
第六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的規劃建設、綜合平衡、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并應加強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及推廣應用,努力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
區、市、縣城建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轄區內城市環境衛生建設和管理工作。
建制鎮、街道辦事處應指定人員負責本地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級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和公安等部門應協助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級城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宣傳教育,普及城市環境衛生的科學和法律知識,不斷提高市民遵守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和講究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增強市民的環境衛生文明意識。
第二章 環境衛生維護管理
第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組織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城市環境的整潔,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環境衛生標準。
第八條 城市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紙錢、包裝品等廢棄物;
(三)從室內、車內向外拋棄廢棄物;
(四)在城市道路、游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燒紙、焚燒
垃圾和樹葉等物品;
(五)隨便丟棄垃圾或傾倒、遺撒污水、糞便;
(六)其它有礙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堵塞用于清運垃圾、糞
便的作業場所和通道。因堵塞清運通道造成垃圾積存、糞便溢出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清運,也可以委托環衛部門實行有償清運。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對其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廣告、櫥窗、雕塑、綠地和各類戶外設施及其周圍,應負責定期清理,保持清潔。
第十一條 城市集貿市場和易產生垃圾的攤點必須自設垃圾容器,并保證其經營場所及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責任區內符合規定的環境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負責做好建設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工作,施工中產生或撒落的廢棄物必須及時清運,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和堆放物品不得有礙環境衛生;從施工現場駛入城市路街的車輛,車輪不得沾帶泥土。
工程竣工后,應及時修整場地,清運垃圾殘土,保證竣工后場地整潔。
凡挖掘道路的單位,施工時應有保護環境衛生的措施;工程竣工時,應及時清除殘渣余土,做到工完路清。
第十三條 在城市內,維修和疏通下水道、排水井、鋪設人行道磚和修剪人行道樹木等作業產生的污物、樹枝等垃圾必須隨產隨清。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進行慶典等活動,對其撒落的彩紙、宣傳品、包裝紙等廢棄物,必須當即自行清掃干凈。
第十五條 城市客運機動車輛的廢票及廢棄物,應集中處理,不得沿途遺棄。經批準允許進入城市的畜力車,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進城,并保證車容整潔,畜糞不得落地。
第十六條 城區內運輸流體、散體物品及清運垃圾的運輸車輛應當按規定采取封閉、捆扎、覆蓋等措施,嚴防沿途泄漏、遺撒、飛揚。裝卸貨場地應做到車離場清。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加強對所負責的區域及道路、街巷、公共場所等處的清掃保潔工作,主要道路、街巷、繁華地區和公共場所要專人負責,做到晨掃夜運,隨時保潔。
嚴禁將垃圾掃入排水井、下水道等處。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排放、傾倒垃圾。
單位排放垃圾,應取得垃圾排放許可證,按規定繳納垃圾排放、處理費。
居民傾倒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排放制度,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管理費。
第十九條 冬季降雪后,所有單位和居民均應按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衛生責任地段參加清除冰雪義務勞動,以保證交通暢通和環境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積雪和雪堆內傾倒垃圾、污物。
第三章 環境衛生責任分工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原則,各單位和居民,都應接受區、市、縣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統一組織和安排,并應接受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城市路街清掃保潔工作按下列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要路街和繁華區域的街巷及廣場、立交橋、人行天橋等處的清掃保潔,由環衛部門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其它街巷、庭院,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臨時占用道路或單位內部的道路由占用或使用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場)、海水浴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由各經營管理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城市居民,除認真搞好本單位(戶)的環境衛生外,還應認真執行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門前環境衛生責任制,做好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類集貿市場、攤點、停車場等處的清掃保潔,由管理、經營單位或經營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環境衛生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廁的清掃保潔由產權單位負責,單位使用的旱廁清掃保潔由使用單位負責,居民旱廁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清掃保潔。
城市公廁及單位、居民旱廁、化糞池的糞便統一由環衛部門清運處理。
第二十七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垃圾應單獨密封存放,由本單位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本單位無條件處理的,應委托環衛部門統一組織清運集中處理;含毒工業垃圾由產生單位按規定處理,嚴禁將含毒、含菌垃圾混在生活垃圾、殘土、爐渣中排放清運。
第二十八條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負責清運;非居民生活垃圾由垃圾產生單位或個人負責清運,也可委托環衛部門有償清運。
第二十九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碼頭管理部門責成作業者清掃、保潔。
在大連市轄區水域行駛或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舶負責人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處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設施是指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和維護環境衛生、作業的專業設施以及所需的基地、場所,包括公共廁所、垃圾容器、環衛專用車輛、廢棄物轉運站、垃圾(糞便)處理場、車輛清洗站、環衛工作間及其附屬設施等。
第三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必須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美觀實用,并與周圍環境和城市功能相協調。
第三十二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時應按國家規定,將環境衛生設施與其它工程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城市內新建的多層和高層建筑應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垃圾貯存設施,并修建清運垃圾車輛通道。
第三十三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公共環衛設施,其設計和驗收必須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環衛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設施,其產權全部交政府,由政府委托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 環衛部門應在街道、廣場等地按國家規定修建、改建公共廁所和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公廁,經審批可實行收費管理。
集貿市場、商場、大型集會場所,以及公園、海水浴場、機場、車站、碼頭、醫院等公共場所,其主管單位都應按國家規定修建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對群眾免費開放,并配備專人管理。
市區內建筑工地和公共場所需要設置臨時廁所的,應設置按環衛部門設計要求制做的移動式水沖廁所。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封閉各種環境衛生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旅順口區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它區、市、縣報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拆遷單位先建后拆或按規劃要求辦理。
第三十六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檔案制度,及時收集、整理有關環境衛生設施圖紙及各種資料,準確掌握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認真執行本條例,在城市環境衛生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或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等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處二元至十元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四)、(五)、(六)項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處十元至二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按每車垃圾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施行經濟處罰或追究行政責任;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將含毒、含菌垃圾混在生活垃圾、殘土、爐渣中排放的,處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加倍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壞和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凡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逾期未改建或者未拆除的,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由處罰機關下達處罰通知書。罰款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
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盜竊、破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以及侮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條例制定單項行政規章。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