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作者:金衛士 | 發布時間: 2017-11-24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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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宋寶瑞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推動愛國衛生活動社會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
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宋寶瑞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推動愛國衛生活動社會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控制和消除危害人體健康因素,預防疾病,改善生存環境和生活質量,提高社會綜合衛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群眾性、社會性衛生工作。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協調、群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工作方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以健康教育和搞好集鎮、村組環境衛生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愛國衛生運動。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愛國衛生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動員、組織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三)組織開展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集鎮和衛生單位的創建工作;
(四)組織開展以改水、改廁為工作重點的農村愛國衛生工作;
(五)組織開展殺滅鼠、蚊、蠅、蟑螂(亦稱“四害”)活動;
(六)負責愛國衛生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七)組織開展社會健康教育活動;
(八)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衛生、公安、工商、教育、新聞廣播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居民(村民)委員會應依法做好本單位、本地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條 建立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度,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目標管理。
每年4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月活動。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采取綜合防治措施,定期組織開展殺滅“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動。
單位、個人應參與殺滅“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環境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
第十條 殺滅“四害”的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嚴格管理該類藥品,防止中毒事故。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參與愛國衛生活動,維護社會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紙屑等廢棄物。
第十二條 單位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并達到下列衛生要求:
(一)環境整潔、美觀;
(二)設置必要的衛生設施和標志;
(三)不得亂堆、亂放雜物、廢棄物;
(四)廁所清潔衛生,糞便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食堂衛生應符合《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提倡在公共場所不吸煙。
在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
(二)醫療機構的診療區和病房區;
(三)學校的授課、閱讀、實驗等教學場所;
(四)商場、影劇院;
(五)圖書閱覽室,檔案查閱室,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和科技館的展示廳;
(六)車站、機場、港口、碼頭的候車(機、船)室;
(七)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第十四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設置統一、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并不得擺放吸煙器具。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的吸煙者,應勸其停止吸煙。
第十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聘任條件、職責、辦法由省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完成目標任務成績突出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符合規定標準的,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后,工作質量下降,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不再授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弄虛作假騙取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人民政府或其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單位或個人的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家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其規定的執法部門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予處罰的,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依法處罰;對拒不依法處罰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開展或者參與殺滅“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動,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單位未達到衛生要求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處2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內未設置禁止吸煙標志或擺放吸煙器具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單據。
第二十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有關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